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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深圳市2016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费率

2017-06-28 08:00:02 无忧保
随着社会发展,世界各国已达成了共识,认为劳动者在为企业创造财富、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深圳市工伤缴费费率的调整。工伤保险费收支率,是指当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市社保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单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事故率,是指当年度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月平均人数(指该年度内经申报并认定为工伤的总人数÷12个月)占该单位月平均参保人数(指该年度内该单位参保的累计总人数÷12个月)的比例。属于国家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市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一)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二)上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三)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四)下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注: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不明确的,按照第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其行业基准费率。 市社保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费率浮动档次:(一)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小于、等于1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二)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三)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单位,以行业基准费率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四)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五)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六)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七)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5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注: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核定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已通过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的用人单位,可在按本办法确定的相应缴费费率档次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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