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建言:工作中突发疾病48小时后死亡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48小时”的时间限定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近年来,在社会生产中出现了多起职工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情况,这对死者家属和用人单位都是非常大的打击和痛苦。根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其中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依据此规定,往往不能认定死者是属于工伤,死者家属因而不能继承工伤死亡待遇,还容易背负因医疗伤葬而产生的债务,容易引发家属质疑和不理解。同时,这也容易引起社会普通群众和舆论的质疑和抵触,片面地认为“48小时医治死了算工伤,48小时医治之后死了不算工伤”。容易使个别企业产生错误理解,为了使职工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而对职工进行无效抢救,拖延48小时之后再宣布死亡,这种情况严重违背了法治精神。从立法的本质上讲,《工伤保险条例》体现了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精神,保护的是因工作发生伤害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48小时”的时间限定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但“48小时”的时间限定又实实在在地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48小时后死亡的情况,施行了“一刀切”,有违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工伤死亡认定的关键不在于时间的限定,而应该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为此,建议合法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48小时后死亡的,视同为工伤。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与其工作时间、环境或劳动强度等有直接关系而导致的伤害,救治48小时后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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