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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公司被判付工伤待遇4万元

2017-06-30 14:38:35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52岁的周阿姨被东莞一家清洁公司聘任后被安排在一家电子公司工作,因工受伤,后向法院起诉清洁公司,要求对方支付工伤待遇。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周阿姨过了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虽不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但仍可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待遇,遂当庭作出宣判,判令清洁公司支付周阿姨工伤待遇款及未付工资共4万多元。

  逾五旬阿姨因工受伤

  2016年7月14日,1964年1月出生的湖南籍周阿姨入职东莞市某清洁公司,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务)合同》,约定周阿姨的薪资为月薪制,以每月1510元为基本工资,其他补贴、绩效另计。次日,周阿姨被派遣到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任保洁员一职。

  2016年9月1日中午一时30分,周阿姨在电子公司清洁树枝时,因踩到树枝滑倒,致使左手受伤。受伤后,周阿姨到医院两次住院治疗,共住院31天。

  2016年12月,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周阿姨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17年5月,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周阿姨构成伤残九级。2017年5月底,周阿姨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清洁公司,要求对方支付工伤待遇款5万多元。

  清洁公司则辩称,周阿姨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参保是因国家政策,并非清洁公司原因,即便工作时受伤,也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

  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阿姨入职清洁公司时年满52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

  因此,该案中清洁公司是否应支付周阿姨工伤待遇,关键看周阿姨是否因工受伤。从社保部门查实的情况可见,可认定周阿姨的人身伤害是因工作所致,清洁公司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法院依法计算周阿姨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以及未发工资等共计4万多元。法院遂当庭作出宣判,判令清洁公司应依法支付周阿姨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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