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张女士是一名退休工程师。2005 年5 月,她收到单位寄来的返聘书,便返回单位工作。7 月,张女士在外出开会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受重伤,治疗费用高达10 余万元。肇事司机逃逸,至今下落不明。张女士认为,她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受伤害应为工伤,要求单位报销医药费。而张女士所在单位认为,张女士为退休人员,不享有工伤待遇。张女士则认为,自己仍然属于单位职工,有权要求单位报销医疗费用,享受工伤待遇。
【点 评】
退休人员不属于在职职工的范畴,但被用人单位聘用期间,事实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张女士与单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具备其他方面条件,如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定期支付报酬和承担社会保险金,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等,就应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 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适用劳动法。因此,张女士理应享有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