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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应聘工伤遭拒赔能否找单位

2017-07-16 08:00:02 无忧保

案情介绍

周某2007年11月初到上海打工,由于自己的身份证还在办理中,周某就让他在上海工作的叔叔帮他找了与自己长相相似的李某的身份证来求职。2007年12月1日,周某以李某的名字和某劳务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随后被派遣到某纸品加工公司担任操作工。劳务公司依法为“李某”办理了综保。

2008年6月20日,周某发生工伤,纸品公司及时将周某送至医院救治,之后劳务公司以李某的名义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11月,劳务公司以李某的名义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经鉴定“李某”为7级伤残。而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周某才承认自己当时的身份证是冒用李某的,自己的真实名字是周某。

由于周某本人与工伤认定及综合保险的名字不一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周某不服,觉得自己才是真正和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自己所受的伤也是在纸品公司工作的时候发生的,于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费等费用。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周某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和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公司只是和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了为李某缴纳综合保险的义务,李某发生工伤后劳务公司已经为其申报了工伤和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因而周某要求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费等费用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最终裁定对周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应聘而发生工伤被拒赔引发的工伤赔偿争议,本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一、周某和劳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周某认为自己当时冒用李某的身份证是因为自己的身份证还没办出来,并不存在恶意,而且实际去用工单位纸品公司工作的是自己,纸品公司办理的工作证上的照片也是自己的,尽管名字是李某。现在自己受了工伤,单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公司则认为,其自始至终是和一位名叫李某的人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员工登记表和劳动合同中周某填写的信息资料都是李某的,员工登记表中周某也承诺了所填的信息为真实的,若有虚假,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补偿,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李某遭受工伤后,劳务公司也积极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因此劳务公司与周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义务承担周某因工伤而遭受的损失。

那么,周某和劳务公司之间到底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呢?由于周某自己冒用别人的身份证件,导致形式上和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是李某,而不是周某。周某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名叫周某的劳动者和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周某和劳务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标签: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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