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

2017-07-16 08:00:02 无忧保

  案情: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双方商定:熊某以包工包料承包的方式在位于某市某巷71号被告谭某的父亲居住的二楼上,加层修建房屋约定一个月内完成。熊某按每平方米220元承包。熊某在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颈部严重电烧伤。经法医鉴定结论为:熊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为四级伤残。原告熊某认为被告谭某、供电局侵害了自己的权利。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熊某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二十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系违章建筑。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建设先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供电局巡视线路时曾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屋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供电局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但一直未撤除,无奈,只好加高电杆,保证了高压线对房屋平台的安全距离。事隔不到一年供电局巡线时发现被告谭某正在施工将房屋已加高到三层,当即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封闭上房顶的通道,告知了其行为违法性,已对电力设施造成了侵害,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供电局作为企业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谭某承担了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与被告谭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获得了六万二千七百元的赔偿。原告撤消了对供电局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产权所有人即被告某供电局和受害人原告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次事故是原告熊某在履行与被告谭某签订的《建房协议》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原告触电,由于被告谭某与原告熊某是雇用关系,而雇主谭某在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在存在危险的高压线下作业,并且没有提供给原告熊某安全的作业环境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高压电引起的特殊侵权所造成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电力设施的产权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该10千伏高压线产权人供电局也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作为雇员是按雇主的指示工作,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标签:   案例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