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制度。工伤保险除遵循风险分担、互助互济、保障与赔偿结合等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外,需遵循的重要原则是“无过失补偿原则”。这是工伤保险有别于其他社会保险的最主要特征。
一、“无过失补偿”是工伤保险的特有原则
工伤保险实行一般经济补偿和“无过失补偿”相结合的原则。一般经济补偿原则是指收入损失补偿原则,职工遭受工伤事故的伤害之后,“补偿收入损失,保障基本生活”,这是所有社会保险项目共有的原则,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都是如此,工伤保险也不例外。
但是,工伤事故给职工造成的收入损失,无论在损失的构成、损失的程度、产生的影响以及损失的成因等方面,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所要补偿的收入损失都有明显的差别。所以,工伤保险又实行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实施原则。这就是“无过失补偿”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在企业领导、还是在受伤职工本人或其同事,均应按照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伤残职工或工亡职工遗属给予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具有赔偿性质,也就是以价值补偿形式偿还伤残职工由人身损失引起的收入损失。因此,一些国家将与工伤保险相联系的法规称之为“职业伤害赔偿法”或“雇员赔偿法”。
二、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的必然性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虽然国家、企业与职工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那种对抗性阶级关系,但工伤保险的“无责任补偿”原则依然起作用。从根本上说,这是由社会化生产决定的。“无责任补偿”是社会化生产条件下工伤保险的共同规律,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仍然有其必然性。
第一,实行“无责任补偿”是工伤事故的不可避免性决定的。
在生产过程中,职员遭受职业伤害的风险总是存在的,具有不可避免性。即便是在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生产工艺已经发展的高速机械化和自动化阶段,仍然会有不安全因素,不测事故仍有可能发生。就职工总体而言,在生产中遭受或轻或重的意外事故伤害是难以避免的,甚至可以说,职工一进入生产过程就存在着被伤害的风险,而这种风险的出现又具有难以预测的突发性特点,非职工个人所能抗拒。在这种客观背景下,理应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追究责任,立即无条件的对于受伤职工给予经济补偿,使其本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及时得到保障。
第二,实行“无过失补偿”是慰死扶生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决定的。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不但使受伤者的身心突然遭受极大的痛苦和损失,有的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而且正常的收入来源立即断绝,给其家庭带来极大的生活困难和精神压力。往往会引起伤残职工及其家属乃至企业职工心理上的严重失衡。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般收入损失补偿之外,还要给予特殊的补偿,这是告慰死者、安抚生者、维护社会稳定所需要的。
第三,实行“无过失补偿”是由惩罚事故企业的需要决定的。
“无过失补偿”具有赔偿性质,而“赔偿”作为一种手段可以强制企业关心职工的生产安全,加强劳动保护,有效地预防各类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事故率,保证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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