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员工可以领到工伤保险赔偿吗
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对于广大企业职工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到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56岁的狄阿姨在东莞一家公司打工时受伤,向法院起诉工厂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狄阿姨过了退休年龄,与工厂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虽然不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但仍可以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享受工伤待遇,遂判决工厂支付狄阿姨工伤待遇款5万多元。工厂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员工因工受伤时已过退休年龄
2015年3月,已经56岁的河南籍狄阿姨来到东莞市大朗镇某鞋材厂工作,月薪2500元。2015年8月14日,狄阿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10月1日,狄阿姨出院。2015年10月,狄阿姨以劳务关系纠纷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工厂,要求工厂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共7万多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同年11月,狄阿姨被评为伤残等级九级。狄阿姨随后向社保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同年12月,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以狄阿姨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与鞋材厂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狄阿姨进厂时已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狄阿姨与工厂之间为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费用。狄阿姨要求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予以支持,依法计算为5万多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狄阿姨虽因工受伤,但并无安监部门对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作出认定,故狄阿姨请求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工厂需支付狄阿姨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共5万多元。工厂不服,提起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过了退休年龄务工受伤,该如何维权?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朗法庭雷法官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相比,不能享有同等的劳动法律法规上的权利。
那么,这类务工人员因工受伤时应当如何获得救济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他们仍可以得到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救济。如该类人员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用人单位处工作时受伤,且被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该类人员即可享受与其他劳动者相同工伤待遇或权利。
综上,即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因工受伤,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可以要求工伤赔偿;二是如果社保部门不给予工伤认定,可选择劳务纠纷关系起诉,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