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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伤保险待遇制度改革:职工待遇有变化?

2017-08-04 08:00:03 无忧保

  这几日,总有天津小伙伴提问关于职工工伤保险新制度,对于职工工伤保险主要用于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单位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那么,今天我们就对天津工伤保险待遇制度改革:职工待遇有变化?详细内容进行了解:

  参与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推出三项保障措施,保障职工享受待遇与企业缴费“两不断”。缴费中断、待遇不断。明确用人单位因故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1—4级在职和全部退休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保障已纳入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基金长期保障不间断。

 天津工伤保险待遇制度改革:新的工伤保险制度在企业注销情况下职工待遇不断。明确企业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办理注销手续时,工伤职工的分流安置政策。对1—4级在职和退休工伤职工后续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障职工工伤待遇社会化发放不断。同时,对5—10级应享受一次性补助的在职工伤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天津工伤保险待遇制度改革:职工待遇有变化?企业待遇脱钩、职工工伤保险缴费不断。落实待遇脱钩与强化依法征缴并重,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保两类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防止出现工伤保险待遇脱钩后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现象,保障用人单位缴费不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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