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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本是作为一种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因法律的规定而带有强制性。但是在很多中小企业,带薪休假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下去,很多员工并没有实际行使该项权利,并没有休带薪年假,因此很多人就会关注是否企业是否会用法定年假折算工资。
年假,指给符合休年假条件的职工每年一定天数的带薪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法定的带薪年休假。
年假原本是企业自愿提供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希望员工通过休假来缓解紧张工作带来的压力,用更好的状态投入工作,从而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但自从国务院公布并于 2008年1月1日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28日制定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来,年假就带有了强制的意味。
一、适用年假的前提条件:
1、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2、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年假的计算方法及年假折算工资的法律规定:
1、年假的计算办法: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新入职之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的,在新用人单位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2、年假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年假折算工资的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带薪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员工可以放弃,但企业不得不遵守。通过适当的休假来缓解紧张的工作情绪,以更好的状态投入工作,事半功倍。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很多时候因为不懂法律而丧失了权利的行使,比如说不知道可以用法定年假折算工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无忧保三门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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