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相关主体的日常行为进行监控的一种方式,可以根据相关主体的具体行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移交给司法机关。那么你知道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是谁吗?无忧保马上来告诉你答案。
根据《条例》的规定,以下单位违法的,单位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二)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如果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依法办理许可,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擅自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等活动欺骗劳动者,扰乱劳动市场秩序,劳动者可以依法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并查处。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这条规定有个条件限制,即上述单位只有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才属劳动保障部门管辖。如单位招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上述单位执行其他规定的情况则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可以说在劳动关系当中的所有主体都是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具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要是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不妨来电具体咨询无忧保网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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