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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社保局:这些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2017-08-02 09:42:46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根据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冀人社[2017]142号)文件及全省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工作会议精神,为确保7月底前张家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发放到位,经研究,决定这次调整待遇增发部分随7月份养老金一并发放,但是由于这次调整待遇时间紧任务重,而且全省统一的核心业务软件每月只能发放一次养老金,因此可能造成部分人员本月养老金发放时间延后至月底,由此给广大退休人员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年7月14日为进一步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切实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7月14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工伤保险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全面解读,并现场回答媒体问题。

  哪些单位是必须来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如何申报?工伤保险的费率政策你了解吗?  为全面深入推进《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知法守法意识,有效减少各类工伤和职业伤害,切实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重点推进建筑企业及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是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难以避免的劳动风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推进,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人数大量增加,工伤事故也明显增多。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为了有效应对工伤风险,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帮助用人单位分散工伤责任。

  我省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配套规章和相关政策,我市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相继推行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调整了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降低了工伤保险费率。使工伤保险惠及到我市的更多的职业人群,使广大职工能够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以进一步推动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

  问题一:哪些单位是必须来缴纳工伤保险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二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用是由用人单位进行缴纳,职工不需要缴纳。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缴纳、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如果职工发生工伤或者出现职业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的标准来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二: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商业保险,是否可以替代工伤保险费?

  商业保险,即个别用人单位为职工在保险公司为职工参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是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的,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后,可以选择参加商业保险作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的分担与补充。如果用人单位只为职工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一旦职工发生工伤或被鉴定为职业病的,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给付受伤职工的所有的工伤待遇。

  问题三:职工发生工伤如何申报?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的,依据法定程序处理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内。


  问题四:刚才贵局新闻发言人白云峰同志在发布辞中提到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请具体介绍一下。

  为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从2014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制定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模式。从2015年启动,2017年基本完成,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的“同舟计划”专项行动。今年的5月31日,我局会同市住建、安监、工会、审批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张人社字﹝2017﹞151号),为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建筑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成效,完成“同舟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问题五:什么是按项目参保?

  按项目参保目前是针对建筑行业外地务工人员较多、流动性大的行业特点,实行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新型参保模式。目前我市暂按项目工程总造价(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核算缴费基数。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探索开展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等相关行业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具体办法。这也是为保障我市2022年冬奥会筹办中的场馆建设、道路设施建设和市政建设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问题六:请介绍一下当前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规定。

  根据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起,我省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按照“细化分类、健全机制、逐步过渡”的原则,坚持精算平衡,完善筹资机制,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省费率政策和标准的统一。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确定八档基准费率标准,分别是该行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0.7%、1.0%、1.2%、1.5%、1.7%、1.9%、2.5%。同时,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不同行业还可以进行费率浮动。一类行业共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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