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57岁的赵俊到如东某企业传达室工作,今年5月20日,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因工作需要决定留用,征求本人意见,他亦同意。不幸的是,6月他骑车下班,途中被撞伤,造成左腿骨折。他认为自己是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理应认定为工伤,便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单位领导却表示,他已超过退休年龄,双方只是劳务关系,所以单位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评析】 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法院审判实践支持赵俊享受工伤待遇。
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在其因工负伤后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明确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目前,人社部门在调处劳动争议案和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工受伤,支持其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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