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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立法对工伤做出明确界定 这四种情形明确为工伤

2017-09-27 09:29:40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了《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对工伤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要素界定。

  明确四种情形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有“三工”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实践中,对“工作原因”这一认定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对疗休养、教育培训、文体活动等是否属于工伤的理解分歧明显,自由裁量较大。

  对此,条例草案规定以下四种情形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超过48小时后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三是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四是因参加各级工会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工伤保险待遇更加完善

  工伤保险待遇直接关系职工权益,但目前工伤保险待遇在计算标准、条件和发放程序上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职工尽快、有效得到补偿。

  为此,条例在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允许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提前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其工伤津贴高于按照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按照工伤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二是简化工伤保险补偿金发放程序,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先行垫付部分直接发还用人单位。三是增加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计算,但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退休返聘人员和实习学生享有保障

  实践中,许多单位都招收实习学生,但学生缺乏工作经验,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同时,富有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是单位的宝贵财富,实践中也经常予以返聘或者聘用。对这两类群体,应当从工伤保险角度加强保护。为此,条例明确规定: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开展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试点。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通过审议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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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保险浙江工伤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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