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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拟出新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2017-10-12 09:44:20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修改,进一步完善内容,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健康。《条例(草案)》拟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积极消除职业病危害,并依法对员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的合法权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无偿使用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按照《条例(草案)》要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之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针对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保证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具备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时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做好工伤预防对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害具有重要作用。与条例草案相比,条例将工伤预防专设一章,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条例细化了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伤预防责任,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并就工伤保险预防费的支出和管理作了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富有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是用人单位的宝贵财富,目前在实践中经常予以返聘。而各单位的实习学生由于工作经验相对缺乏,也容易发生工伤事故。为了加强对这两类群体的保护,条例还专门作出规定,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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