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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2017-10-24 09:30:5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近日,清远市清新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纠纷案,认定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驳回原告鞋业公司要求撤销清新人社局、清远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事故责任难认定 法院判定同等担责

  2014年7月13日晚,成某驾驶摩托车下班,途经东城大道与海逸路路口时,与冯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成某马上被送至清远中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双肺挫伤、腰椎骨折等。

  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因无法确认成某与冯某的车辆通过时谁违反交通信号灯,无法查清交通事故的成因,故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只向事故双方出具了事故证明。

  后来成某向清城法院申请民事赔偿,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法院据此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费用。

  非本人主要责任受伤 应认定为工伤

  成某在收到赔偿款后,继续向区清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清新区人社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成某因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鞋业公司不服,向清远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清远市人社局审查后维持了该工伤认定书的决定。鞋业公司还是不服,向清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清新区人社局、清远市人社局作出的成某为工伤的认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清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清城法院已判定成某与冯某承担同等责任,即表明该交通事故非成某本人主要责任,且该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人社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的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清新人社局在向鞋业公司调查核实成某是在该公司上班后,作出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清远人社局经调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清新法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9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终驳回了鞋业公司的诉求,维持了成某属于工伤的行政决定。

  法官释疑

  问:何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答:在交通事故中,本人承担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无责任的情况,均为非本人主要责任。本人承担什么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问: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诉求能否同时主张?

  答: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待遇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而交通事故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调整。所以,法院支持两种赔偿请求,但在认定赔偿数额时会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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