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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归纳最高法裁判尺度、倾向意见;选摘推荐
导读:
法院审理有关死亡赔偿金的案件时可能遇到的情况比较复杂,最高法院大法官杜万华最新编著的《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一书中收录了关于审理死亡赔偿金案件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本期法信对其加以整理,并收集了相关的裁判实例、专家观点以及法律依据,供读者参阅。
大法官观点
1.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
审理死亡赔偿金案件时要注意,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的赔付,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付,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看成是死者的遗产。这一点非常重要。审判实践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死者的近亲属在领到死亡赔偿金之后,死者的债权人找来了,要求用死亡赔偿金来偿还债权人债务。有的法院在判决中还支持了债权人的这种诉讼请求。我认为这是不合适的。死亡赔偿金是被侵权人死亡以后确定的,人死了以后,就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既不享受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当然不能够以自己名义接受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本身是对死者劳动收入的丧失所给予的财产性补偿,是补偿给死者近亲属的,而不是死者本人,把它作为死者遗产来处理是不合适的。这一点要予以明确。
2.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的范围
在死亡赔偿金案件中,死者的近亲属有赔偿的请求权。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请求权。通常情况下,侵权人应该赔偿的主体是被侵权人,但在死亡赔偿案件中,因为被侵权人已经死亡了,他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了,当然也就不可能再行使请求权。相反,死亡赔偿金是赔付给死者近亲属的,死者的近亲属对获得死亡赔偿金享有请求权。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18条当中。
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理解享有请求权的近亲属的内涵和外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司法解释对近亲属进行更细致的、权威性的解释,这也是我们下一步需要做的工作,对死亡赔偿金案件中享有请求权的近亲属作出解释。要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可以参照《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顺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顺序包括第一继承顺序和第二继承顺序。位列第一继承顺序的有配偶、父母、子女等,位列第二继承顺序的有兄弟姊妹等。有第一顺序的亲属的时候,第二继承顺序的亲属就不能够请求分配遗产。这是法定继承中所涉及的两个继承顺序。参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就可以解决死亡赔偿金中的请求权人的范围,即属于第一顺序的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向加害人请求死亡赔偿金。这个请求权只属于第一顺序的人,第二顺序的人不能染指。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的人的时候,才可以把第二顺序的人列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
3. 关于垫付人的请求权问题
在审理死亡赔偿金案件时,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能否将垫付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在人身损害案件发生后,可能会有人或者单位为死者垫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用、丧葬费等合理费用。垫付这些费用的单位和人员,是否享有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我认为,在侵权案件中,垫付相关费用的人就好比是另一个侵权事实中的被侵权人,但不是直接的被侵权人,他为死者支付了相关费用,他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害,而这都源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垫付人向侵权人主张这笔费用是合情合理的。
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第1版
专家观点
1.被侵权人死亡案件中,垫付人享有相关费用的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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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