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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领域存在多少劳动法律问题?你知道吗?今天这篇文章帮您梳理相关案例和要点,总结出七大常见问题,非常值得一读。包括:如何界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如何理解“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含义;如何理解“同工同酬”的含义;“用工主体责任是否等同于事实劳动关系中的责任”;实际劳动者的 “前手”如何确定;超过60岁的人能否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中的实质要件。
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规定
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行政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部委规章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裁判案例
问题一:如何界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
——宁小华与诸暨市鑫龙贸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浙民申字第1943号】
(1)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宁小华因与被申请人诸暨市鑫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金铁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民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2)再审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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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