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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她人身份入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发生工伤怎么办?

2017-10-2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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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15年5月10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工作,因身份证丢失,冒用其妹妹的身份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2015年8月25日,王某在工作中左手食指被机台压伤,但未被评上伤残等级。某科技公司在获悉王某的真实身份后,认为王某冒用他人身份证,以欺诈手段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进而否认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将她辞退。

而王某认为自己工作勤奋,能够胜任岗位,在因工受伤的情况下,公司不仅没有支付她在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和工资,而且还要辞退她,公司这种做法太没有人性了,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2015年9月王某向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科技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她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本案焦点】

1、王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双方劳动关系应该如何认定?2、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由谁负责支付?

【案例评析】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2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第1种意见认为:王某与科技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为:本案中王某冒用其妹妹的身份证与科技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其欺诈行为使得某科技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18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6条有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由此可知,王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属无效,双方之间未订立有效劳动合同,责任全部在王某,王某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科技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王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不给予支持。

第2种意见则认为:王某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笔者同意这种意见。理由为: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其核心标准是双方是否存在实际用工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告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王某冒用其妹妹身份证入职,虽然王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她与公司之间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王某为获取劳动报酬,需要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服从公司的指挥、监督和管理,公司需要向王某提供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王某与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无效的劳动合同,并不能否认实际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王某与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自用工开始之日起就已经建立了,即双方自2015年5月10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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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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