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早报:无忧保隶属杭州今元嘉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业界权威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为个体用户提供专业的社保和公积金在线缴纳服务,全面开启中国个体社保自由缴时代。
原告江某等26人原系某免税公司(原属国有企业,现已改制)员工,该公司于2000年9月1日制定了《企业年金方案》,规定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与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可多补,效益差时可少补或不补,实施范围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员工。方案还规定了企业年金的具体缴纳方案,并规定方案从2000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01年1月20日,市社保局批复同意该方案。从2000年12月起至2005年,免税公司为高层管理人员30多人陆续向市企业年金中心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并为这些高层管理人员补交了1997年1月至2000年8月的补充养老保险。免税公司没有为普通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
因免税企业改制,2003年左右,江某等26名普通员工陆续离职,在得知公司没有为他们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后,于2003年、2004年期间多次免税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市国资委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上访。
2005年9月20日,因上访未果,江某等26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补办免税公司为原告等人补交从1997年1月至离职期间的企业年金。
【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以及已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2005年11月3日,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为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因此指定原审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
企业年金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案例分析】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法院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补交的企业年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属于社会养老保险范畴,而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法院依法强制缴纳。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或税务机关投诉,由他们强制向用人单位征收。
从法律关系上分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反映的是国家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损害的不仅是劳动者的利益,还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缴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有参加和缴纳的义务,而没有放弃的权利。同理,法律也没有赋予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对此争议评判的依据和空间。
又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审核,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定和给付等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职责,这个职责属于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职责,如果产生纠纷,应属于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所以,根据以上两个规定,社会养老保险的征缴以及发放争议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告应当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买房,摇号,落户,孩子入学都受社保影响,无忧保作为业界领先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推出全国社保代缴服务,保你社保不断缴。了解详情请咨询: 4001118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