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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调整2016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17-10-2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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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因公致残人员和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272号),对我市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调整。

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受伤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待遇人员,待遇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标准和办法: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伤残人员增加28元/月,二级伤残人员增加26元/月,三级伤残人员增加25元/月,四级伤残人员增加23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9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增加12元/月,其他亲属增加9元/月,孤寡老人和孤儿增加1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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