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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抢救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认定中的事故

2017-10-30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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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因未得到及时抢救致使职工成为植物人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中的事故范围,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内涵和外延应当解释为外力所致的意外性伤害,而不能包罗万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法条定位是将原本不属于工伤认定标准的情形视同为工伤,在立法技术上采用了明确列举的方式对第十四条进行补充,因而第十四条各项内容也不存在进一步解释的空间,否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就失去了补充条款的实际意义,违背立法的目的。

案号: 一审:(2012)崇行初字第41号 二审:(2016)锡行终字第0015号

【案情】

原告:王光辉。

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查明,王光辉系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肿瘤外科医生、副主任医师。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在科主任的统筹安排下做好病人的管理工作,包括门诊、手术、查房、会诊、讨论以及指导下级医师开展具体工作。2011年1月至6月6日,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共安排王光辉值夜班18班次,平均每月2至4班次不等。王光辉作为副主任医师所值夜班均为二线班,不需值班坐班或巡视,可以在休息室休息,只有一线值班医师出现无法处理的情况才请二线值班医师就诊。2011年6月6日晚王光辉值夜班,当晚未发生需要二线值班医师就诊情况,王光辉一直在休息室休息。2011年6月7日上午8时20分许,因王光辉上午未出专家门诊,同事在值班室发现其不适,便送去治疗。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中载明王光辉临床印象为后脑循环梗死、植物状态,后王光辉转至南京紫金医院治疗,至今仍处于植物人状态。2011年12月23日,王光辉的妹妹为其向无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无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核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王光辉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并分别向王光辉和无锡四院送达该决定书。

原告诉称:2011年6月6日端午节,王光辉在医院值大夜班期间突发脑梗塞,直至第二天早上8时20分换班时才被发现,造成抢救延误,被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后脑循环大面积梗死,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原告向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受理后,不做任何事实调查,便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决定。原告认为:1.被告认定事实不清。原告长期患有高血压,单位安排其长期上大夜班,工作强度大,导致原告发病,且单位值班室条件简陋、无巡查制度,王光辉发病后没有及时被发现,抢救延误,错过最佳抢救时间,造成原告目前呈植物人状态,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在性质上属于单位事故。2.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的情形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为工伤。即使原告的情形不适用第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在适用法律时也过于机械,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采用目的性解释以及扩大解释,认定原告视同工伤。

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辩称:王光辉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工伤认定和视同工伤的范围,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结论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称尊重法院的判决。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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