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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上班时被工友捅死,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

2017-10-30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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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一家工贸公司的工人邢台柱上班时,被喝了酒的工友舒放无端指责偷懒,双方打了起来。后舒放回宿舍拿刀到车间捅伤邢台柱,致其不治身亡。

经邢台柱的父母申请,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邢台柱为工伤。工贸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不久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人社局认定工伤引争议

邢台柱是柳州市一家工贸公司二车间的工人。2012年1月18日零时,正在值班的邢台柱推车到二车间料场领料时,遇到一车间班长舒放。舒放当时休息,喝了不少酒。他借着酒劲指责邢台柱偷懒,两人由此发生争执,继而打了起来。

工友见势不妙,赶紧上去劝架,将两人分开。舒放嘟嘟囔囔地离开,邢台柱仍在原地继续装料。舒放回宿舍后,拿了一把尖刀返回二车间,又与邢台柱发生冲突并扭打在一起。扭打中,舒放持尖刀朝邢台柱的腹部捅了一刀,随后逃离现场。邢台柱被送往镇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舒放被抓获后,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提起公诉。邢台柱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舒放赔偿邢台柱死亡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016年9月25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舒放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同时,认定邢台柱对引发本案并无责任,判决舒放赔偿邢台柱父母全部经济损失。

2014年3月11日,柳州市人社局正式受理邢台柱父母的工伤认定申请。3天后,人社局向工贸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工贸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提交举证材料。但工贸公司没有提供。

2014年5月9日,人社局根据邢台柱父母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邢台柱为工伤。工贸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同年8月28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工贸公司仍不服,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邢台柱和舒放之间存在个人恩怨,邢台柱不能认定为工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认定属于工伤

城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邢台柱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不应仅局限于正常工作管理范围内产生的原因,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其他因素也应包含在内。虽然舒放与邢台柱之间并无行政管理关系,舒放对邢台柱的指责也不是在行使正常的管理权力,但邢台柱是在工作时遭到舒放无故指责偷懒才引发事端的,事故的起因与邢台柱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因此邢台柱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工贸公司称邢台柱与舒放之间存在个人恩怨,但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

城中区法院据此认定,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工贸公司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最终败诉

工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工贸公司上诉称:“此前,舒放与邢台柱就曾经因个人恩怨发生过打斗。事发当天,舒放、邢台柱又因积怨发生争吵和打斗。因此,他俩打斗不是工作原因引起的,邢台柱死亡并非工作原因造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不该认定邢台柱为工伤。”工贸公司请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和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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