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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去食堂途中摔伤是不是工伤?

2017-10-30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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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果员工在离开生产车间并打下班卡后,在前往饭堂吃饭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是,员工下班后前往食堂吃饭的路上摔倒,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内的事故?是不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否应视为与工作有关联而认定为工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甚至因不同审级的法官理解的不同,导致判决出现迥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今天分享的这个真实案件,是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的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讲的是一名女职工在下班离开生产车间并打下班卡后,在前往饭堂吃饭的过程中,途经该公司宿舍门口时摔倒在地,并发生骨折,员工申请工伤认定,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不属于工伤,一审法院及东莞中院也持该观点,认为不属于工伤,广东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赵小红是东莞新某电子有限公司品管部员工,平时的工作时间为上午7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至17时,晚上加班时间为18时至21时。2011年11月8日17时,赵小红下班离开生产车间并打下班卡后,在前往饭堂吃饭的过程中途经该公司C栋103宿舍门口时摔倒在地,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2011年11月9日被诊断为“右股骨髁上骨折”。当日,东莞新某电子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受理后,经过调查核实,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411908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赵小红于2011年11月8日发生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赵小红此次受伤属非工伤。

赵小红不服,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1.撤销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411908号《工伤认定书》;2.认定赵小红受伤属于工伤。

【一审判决】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即为赵小红的受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本案中赵小红已于17时打完下班考勤卡后,在前往饭堂吃饭的路途中摔伤,其受伤的时间、地点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其受伤的原因亦非履行工作职责,其在前往食堂途中本身亦不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赵小红此次受伤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同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赵小红本次受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赵小红提出事发当天17时打完考勤卡,去东莞新某电子有限公司工厂食堂用餐后需继续上连班,故其在食堂摔伤应认定工伤。法院认为,即使赵小红就餐后需到工作场所上连班,但她发生受伤事故的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受伤的地点亦不属于工作地点。

综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赵小红上述受伤事故属非工伤,适用法律正确。赵小红的主张,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2012年4月5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一法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赵小红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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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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