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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劳动关系的5个裁判要点

2017-10-30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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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10个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其中第二个案例是一个劳动争议案例《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但小编并不觉得这个案例与宏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多紧密的关系,因为任何一个劳动争议案例都能够与诚实守规价值观联系起来,公布的这个案例在诚实守规价值观方面并不突出。小编更关注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所传达的裁判要点可能在实务中容易被裁判机构“参照”,现提炼如下,供实务中参考:

【裁判要点】

1、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3、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已由其原单位缴纳,其不具备再就业企业再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劳动者要求新单位再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4、因新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新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履行告知义务。

【附: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黑龙江省伊春市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后于2015年9月14日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00元。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带劳人仲字[2015]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由被申请人(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958.26元(2541.66元×1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12.49元(2541.66元×1.5);3.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加班加点的仲裁请求;4.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工作截止日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5.被申请人应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2014年5月到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被申请人履行相关手续;6.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离职前半个月未支付工资1300.00元。

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各项经济损失。被告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在仲裁机构所提出的其他请求,要求原告方按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内容支付被告各项损失。另查明,被告张某某系带岭林业实验局明月林场在职职工,自1999年起因单位经济环境不景气、生产任务少等原因允许被告等大部分职工自谋生路,期间停发工资,但仍由原单位及被告个人按法律规定的数额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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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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