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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 2014 ) 29 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1 号令)规定,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从 2014 年 5 月 1 日起,调整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宁市、海东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 1050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125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 10.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 12.7 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 1060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1 26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0.7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2.8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 1070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7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0.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2.9元。
二、本次调整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对促进劳动力市场发育,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打造民生升级版的重要方面,加强宣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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