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早报:无忧保隶属杭州今元嘉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业界权威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为个体用户提供专业的社保和公积金在线缴纳服务,全面开启中国个体社保自由缴时代。
小编:如何处理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关系, 一直是我国工伤保险领域中争议较大且尚未解决的问题。 请问争议点是什么?意见不统一导致现实中出现了哪些情况?
张军:争议点在于: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案件,应该实行单一赔偿还是工伤保险和侵权法双重赔偿。 由于相关部门对此的意见有所不同,对此问题的处理把握也不同,最终导致有些省市实行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双重给付, 有些省市坚持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实行补差的做法。同一伤残情况, 由于单赔、 双赔因素而造成巨大的待遇差; 同一类型的工伤,由于地区不同,一些地区工伤人员可以拿到大大高于其他地区的工伤待遇。 这种现状不但造成了工伤人员之间心理的不平衡,形成新的不公平现象, 引发诉讼案件增多,同时社会对国家制度、 政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产生了质疑。
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和民事伤害赔偿的关系处理问题, 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
小编:对于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关系,相关法律有过明确规定吗?
张军:1996年,劳动部颁发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 应当首先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以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补足差额。
1997年, 劳动部办公厅在 《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第三条规定,除道路交通事故外, 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 其民事伤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 也应参照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法。
根据以上规定和解释, 当时我国在处理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问题时 (法律上的竞合, 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 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编者注), 采用的是以民事侵权赔偿为主,工伤保险补偿为辅的补偿模式。
2003年, 国务院颁布 《工伤保险条例》,同期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废止,该 《试行办法》 所涉及的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相关规定也随之废止,但 《工伤保险条例》 并未就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和民事伤害赔偿的关系处理问题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
相比之下, 《职业病防治法》 和 《安全生产法》都对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问题进行了规定。如果仅从两部法律的文字来看,似乎赋予了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补偿之后,还可以向雇主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两部法律在表述中均强调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 如果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适用补充模式,否则适用取代模式。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出台,其中的规定再次造成了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和民事伤害补偿的关系问题理解的差异, 除了再次明确医疗费用不可双赔外,其他的待遇是双赔还是单赔, 是采取取代模式、 选择模式还是补充模式、 兼得模式,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
实行 双赔 与工伤保险立法初衷不符
买房,摇号,落户,孩子入学都受社保影响,无忧保作为业界领先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推出全国社保代缴服务,保你社保不断缴。了解详情请咨询: 4001118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