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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工伤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2017-10-3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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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毕节市工伤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毕人社通〔2015〕45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现将《毕节市工伤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工伤认定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贵州省工伤认定管理办法》及《毕节市工伤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二、各县(区)在《毕节市工伤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施行前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按原规定继续以各县(区)的名义作出认定决定。

三、各县(区)在执行《毕节市工伤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工伤保险科。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20日

毕节市工伤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贵州省工伤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伤认定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贵州省工伤认定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不再重述。

第三条工伤认定坚持客观公正、简捷方便的原则,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工伤认定办公室,作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工伤认定工作机构,负责全市的工伤认定工作。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具体办理本辖区内由县(区、管委会)办理范围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参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工伤认定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县(区、管委会)办理的工伤认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工伤认定工作机构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及接受工伤认定咨询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工伤认定相关事项,包括:

(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超过申请时限提出工伤申请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后果;

(二)工伤认定当事人举证的注意事项;

(三)工伤认定工作程序;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下列情形的,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由该工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并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的申请人栏目内加盖工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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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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