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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运输途中,吃饭喝酒时猝死,算工伤

2017-10-3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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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家住梁平县的刘某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该县某运输公司。经人介绍,司机李某给刘某开牵引车。

当年12月22日14时许,徐某主驾,李某副驾,两人开着载有商品车的牵引车从重庆出发,到江西交货。24日22时许,他们驾车到达江西南昌,将商品车开下来,停放在4S店的坝子前。由于4S店下班关门,他们无法交车。

次日1时许,李某开车到一家烧烤店吃烤鱼,要了一瓶白酒,酒喝了不到一半,李某突发疾病,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3时许死亡,死亡诊断为:猝死(脑血管意外)。

梁平人社局认定李某死亡视同工伤。运输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二审均认为,李某开车交付商品运输车,工作职责不仅仅是开车,交车、看车、送商品车等这些时间也应视为工作时间。另外,他的工作岗位不固定,不仅仅只有驾驶室,还有其他与工作相联系的场所也属于工作岗位。他到江西后外出吃烧烤是为了满足生理需要,故吃饭的地方应视为其工作岗位。

法院认定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梁平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为此判决驳回运输公司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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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算工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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