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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不在上班公司缴 劳动关系怎么确认?

2017-10-3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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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威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但主张与工作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工作公司赔付其工资与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这样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工作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赔付?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认为阿威与工作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付15万余元

北风公司是厦门的一家快递公司,老江是其法定代表人。阿威曾向北风公司承包厦门辖区的部分业务担任片区经理,但未与北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北风公司也没有为阿威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4年12月,阿威向北风公司邮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鉴于北风公司长期未按照规定支付阿威工资,未为阿威办理社保等原因,现阿威正式书面通知北风公司,自2014年9月起,解除阿威与北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当月,阿威以北风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阿威与北风公司于2014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北风公司应支付阿威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15万余元。

2015年2月,仲裁委驳回阿威的仲裁请求,阿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被告各执一词,法院查明社保未由上班公司缴纳

阿威认为,2013年10月,其进入北风公司工作,担任片区经理,月工资为7000元。北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9月,其口头通知北风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同年12月,其再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北风公司于2014年9月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期间,北风公司一直未能支付阿威工资。

北风公司认为,阿威与北风公司签订过一份承包合同,但阿威不是北风公司的员工,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过程中,厦门某科技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载明,阿威于2012年6月与厦门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公司。因阿威在职期间工作积极、认真,该公司决定继续为阿威代缴社会保险。阿威亦提供一份加盖北风公司公章的《证明》:“我司员工阿威月工资水平为人民币7000元整。”关于阿威提供的《证明》,北风公司认为该《证明》的公章是阿威私自偷盖的。阿威则说明,该《证明》是为办理小额贷款信用卡,其拿着事先打印好的《证明》找老江盖章,老江告诉他找公司财务盖章,后来财务盖完章给阿威的。

原告诉求未获法院支持,被判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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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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