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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7-10-3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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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于9月26日颁布,于11月1日起施行。贯彻落实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程序,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各类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为切实做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统一经办管理

(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应积极整合经办管理资源,逐步实现各险种统一登记、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稽核、统一处罚,以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由其他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协调相关机构,落实《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核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加强与征收机构的协作,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做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这些地区的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应按照《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执行。

二、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社会保险费核定工作

(三)各地区要切实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落实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的职能;地方现行相关规定与社会保险法不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修改;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将社会保险费核定职能委托其他部门行使。

(四)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时,要规范缴费基数的核定程序,明确按月办理缴费申报的期限,指导用人单位完整、如实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其他申报材料。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的初始月份,社保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适用险种、费率、职工名册、缴费基数、缴费数额、缴费起止时间、用人单位信息等申报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在缴费年度内的其余月份,以上规定事项未发生变动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再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并按初始月份申报事项内容核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以上规定事项发生变动的用人单位可只申报变动情况,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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