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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继续上班,如何享受工资?

2017-10-3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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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2月,李小金入职星星公司,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2014年12月14日,发生伤害事故; 2015年7月27日,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2015年9月21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三个月。

2015年11月20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500元。

另,李小金称,2014年12月18日出院后,即回到星星公司继续工作,公司每月向其银行帐户转帐支付了从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5月的工资,共17695元。

【争议问题】

李小金得到伤后上班工资17695元的同时,是否还可以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

李小金认为,法律规定项目,应当支付。

星星公司认为,两者属于重复支付,不可兼得。

仲裁委认为,转账的17695元实为李小金出院后回单位工作正常发放的工资,应当支持。

【仲裁裁决】

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2588元。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372元。三、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784元。四、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96元。(即同时获得17695元+12588元)

【星星公司申请撤裁】

主要理由:仲裁委既认可17695元为李小金出院后回公司工作正常发放的工资,又裁决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2588元,两项属于重复支付,李小金不应兼得。该仲裁裁决符合《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中院裁判理由】

中院撤销仲裁裁决,认为如果劳动者虽系因工负伤,但伤势并不严重,可以边工作边治疗,并不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则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在星星公司已向李小金支付了上班工资17695元的情况下,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4055号仲裁裁决星星公司向李小金支付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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