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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尘肺诊断标准(2009年版)

2017-10-3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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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70-2009

代替GBZ 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pneumoconiosis

2009-03-16发布 2009-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GBZ 70-2009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6.1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70-2002《尘肺病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70-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GBZ 70-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增加观察对象;

在X射线胸片表现分期中删除无尘肺,包括删除无尘肺O和无尘肺0+;

在X射线胸片表现分期中删除I+、Ⅱ+、Ⅲ+;

将原标准Ⅱ+中的有小阴影聚集和有大阴影但尚不够诊断为Ⅲ者改为: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并有大阴影或有小阴影聚集者可诊断为叁期尘肺。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参加起草单位:北戴河煤炭工人疗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包头钢铁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德鸿、余晨、齐放、陈志远、丘创逸、张幸、肖云龙、郝佐纽。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为:

-GB 5906-1986;

--GB 5906-1997;

-GBZ 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尘肺病的诊断原则、尘肺病X射线胸片表现分期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现行职业病名单中规定的各种尘肺病的诊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 诊断原则

根据可靠的生产性粉尘接触史,以X射线后前位胸片表现为主要依据,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尘肺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和健康监护资料,参考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排除其他肺部类似疾病后,对照尘肺病诊断标准片小阴影总体密集度至少达到1级,分布范围至少达到2个肺区,方可作出尘肺病的诊断。

4 观察对象

粉尘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发现X射线胸片有不能确定的尘肺样影像学改变,其性质和程度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动态观察者。

5 X射线胸片表现分期

5.1壹期尘肺

有总体密集度1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至少达到2个肺区。

5.2贰期尘肺

有总体密集度2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或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达到4个肺区。

5.3叁期尘肺

有下列三种表现之一者:

a)有大阴影出现,其长径不小于20mm,短径不小于lOmm;

b)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并有小阴影聚集;

c)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并有大阴影。

6 处理原则

6.1治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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