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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为A公司的一名车工。某天上午十时许,林某在回家时被邻居家喂养的一只狗咬伤右膝盖部位,伤后林某仅用清水对伤口简单冲洗,未注射狂犬疫苗。半年后,林某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时病情发作被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狂犬病临床病例,一天后不治而亡。后林某亲属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林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林某所在单位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该工伤认定决定。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在工作期间因患狂犬病突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视同工伤的情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林某亲属与其所在单位达成和解协议,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补偿林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该案最终以双方和解方式结案。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林某因突发狂犬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该条所指的“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各类突发性疾病,当然也包括突发性狂犬病。林某在工作时间因突发狂犬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本案中法官支持了林某的诉求,并以调解方式结案。(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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