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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某申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一案引发的思考
2013年7月31日,甘肃古浪县农民工赵某起诉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所申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共计1438558.8元。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不在省直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之内,也不属于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范围,一审驳回了赵某的起诉,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一、赵某申诉依据
赵某系甘肃省古浪县农民,曾在肃北马鬃山460矿区打工患尘肺病。赵某自称其1998年3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在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物探队昌马金矿(该金矿是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矿产勘查院全额投资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矿井下风钻工工作。由于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本人吸入大量粉尘。2012年8月13日经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叁期、呼吸困难Ш级。
2012年12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赵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3月,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其认定工伤,但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赵某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
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诉理由
根据赵某的申诉,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认为赵某不在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管理范围之内,不符合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赵某诉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不成立。应诉的理由:一是赵某原用人单位不属于省直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范围。甘肃省政府88号令《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按照此条规定,经核查,赵某原用人单位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矿产勘查院未在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就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不属于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范围。二是赵某原用人单位不属于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范围。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范围是:省直事业单位和兰州市铁路局、甘肃省电力公司、长庆油田、玉门油田、甘肃省农垦总公司、白龙江林管局等6家原行业(企业),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待遇审核和待遇支付等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认为,赵某起诉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主体错误。
三、赵某申诉与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诉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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