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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总工会下发《江苏省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根据该办法,有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把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劳务派遣工列入援助对象,增加工会阳光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江苏省总工会
苏工办〔2015〕21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总工会制定了《江苏省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总工会
2015年12月28日
江苏省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法律援助,是指经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工会工作者以及工会组织,提供的咨询、代书、调解、代理仲裁或诉讼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
工会法律援助接受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全省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城际间工会组织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互相委托、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总工会应当加强与同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互通、案件流转等制度,协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 对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总工会和有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中心。
乡镇(街道)、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应当设立法律援助站,也可以依托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等,加载工会法律援助的功能。
第八条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电话,并外挂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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