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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甘人社发〔2010〕64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东风场区、甘肃矿区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了《甘肃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是贯彻《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甘肃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其它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依法用工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省境内部队使用非军籍人员的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用工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工行为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审核、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包括招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职工退休、内部退养、伤亡等。
第五条 劳动用工备案种类有初始备案、劳动用工变化备案、注销备案。
第六条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劳动用工备案的受理和管理部门。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部队使用非军籍人员及在省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所属企业及在同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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