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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津贴发放基数是按工资吗?

2017-11-02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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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本人与2012年1月因为工作受伤,现在已经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现在涉及到赔偿的问题,因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是按2000多缴纳的,好像是按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可是本人受伤前12月平均工资都在6000多,现在社保只能按单位缴纳的工资基数按伤残等级的比例给津贴,单位这样的做法合法吗,我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解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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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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