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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即将到来,不少工厂会组织工人聚餐庆祝,不过如果在聚餐后回家过程中发生了意外,那是否属于工伤呢?去年年底,外来务工人员老王就遇到了类似的事情,经过了近一年的官司后,法院认为老王受伤不属于工伤。
意外:聚餐后工人遇车祸
老王是贵州人,于2012年进入佛山市南海区一家木器制品厂做木工师傅。2012年12月31日18时左右,木器厂为庆祝元旦、慰劳工人,通知全厂员工下班后到一家饭店吃饭。聚餐期间,老王喝了点酒,饭后骑摩托车搭乘两名同事准备回工厂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身上多处骨折、面部擦伤。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老王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今年4月27日,他向南海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请求认定其受伤属工伤。随后,木器厂称老王醉酒后驾驶摩托受伤的相关责任与该厂无关。经调查,南海区人社局认定老王不属工伤。老王不服该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南海区人社局告上法庭。
判决:工人两审均败诉
南海区人法院认为,木器厂对聚餐活动的安排并非一种工作安排,因此,老王在参加该聚餐后返回住处途中并不属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依法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老王依然不服,上诉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聚餐活动属于用人单位的员工福利,且不具有强制性,不能视为工作安排。因此,该院认定老王受伤不属工伤,依法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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