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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项目】
1.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费用
(2)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4)康复费用
2.辅助器具费用
3.停工留薪期待遇
(1)工资福利待遇
(2)生活护理
4.护理费
5.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6.伤残津贴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丧葬补助金(工亡)
10.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
1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
二、【计算标准及享受条件】
1.医疗费
标准: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
要求:
(1)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伙食补助费
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要求:
(1)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2)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4.康复费用
标准: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要求:
(1)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2)费用数额合理。
5.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6.生活护理
标准:参照一般人损护理费计算。
要求:需要护理。
7.护理费
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月。
要求:
(1)定残以后;
(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
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标准: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月;
要求: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月;
要求: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
七级伤残至十级伤残不享受伤残津贴。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云南省为例:五级15个月、六级 13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云南省为例:五级33个月、六级29个月、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述两项费用要求:
(1)一级伤残至四级伤残不存在支付的情形;
(2)五级伤残、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3)七级伤残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11. 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要求:因公死亡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12.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配偶每月工亡职工工资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工亡职工工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要求:
(1)因公死亡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2)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关于亲属的规定;即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关于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形。即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1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要求:因公死亡。
另: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三、【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附:云南省昆明市相应数据
1.昆明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昆明市2016年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8375/12=5698元。
2.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理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
省直管理单位: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2011年1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考虑省直管理单位分布广,现结合各地补助、报销水平制定此标准。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首次医疗在12个月以内每人每天20元,延期治疗(不超过12个月)期间每人每天10元,旧伤复发每人每天5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跨地区就医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为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为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报销。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等的,事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按不超过火车硬卧标准的200%报销。
三、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可凭票据报销三日以内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日150元限额;途中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6〕306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十五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
二、调整范围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统筹管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四、资金渠道
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待遇费用。
五、工作要求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经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应待遇。经办机构要认真填报《2016年享受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人数及基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报省厅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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