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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通人社工〔2016〕13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
2016年7月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
一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二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四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一级伤残低于2295元、二级伤残低于2168元、三级伤残低于2040元、四级伤残低于1913元标准的,按标准数发放。对于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在原待遇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3%调整。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南通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96.42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按普遍调整和适当提高两部分增加
普遍调整部分为每人每月增加固定额50元;适当提高部分根据年龄以及享受定期待遇时间进行调整,每月增加额度为10-20元,对于18周岁以下和50周岁以上女性以及60周岁以上男性享受定期待遇10年(含10年)以上的,增幅低于6.64%的按6.64%调整。
注意查收
相关待遇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增发部分我市医保处将于近期补发到相关人员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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