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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职工必须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建筑企业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更是建筑企业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是解决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必要举措。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之前,必须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2、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为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3、建筑业以什么形式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4、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5、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一、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设单位要在工程项目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向经办机构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招投标标书》或协议文本)、《营业执照》和其他核准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
6.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需要注意的主要事项是什么?
一、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程项目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按照下列办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一)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职工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其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材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社部门备案,并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二)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职工属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其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医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严重需转往上级医院治疗的,须报经办机构同意。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8、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享有哪些待遇?
一、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工伤治疗期间享受哪些待遇和生活护理费用?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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