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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工伤保险政策

2017-11-0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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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由国家建立和保障实施的一种基本保险制度。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 工伤保险的范围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 拒绝治疗的。

三、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市人社局鉴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指派专门经办人员向市社保局办理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申报流程:

1.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在社保局社会化服务部工伤待遇柜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或《伤残待遇核定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用人单位填写表格、盖章、按要求提供材料;

3. 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将相关材料,送到社保局社会化服务部工伤保险待遇柜进行待遇审核;

4. 市社保局财务部进行待遇拨付 。

四、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一)、工伤职工住院、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须提供:

1.工伤认定结论书(一式两份);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门急诊病历

原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

单、出院小结和相关的病史资料原件;

3.需转异地治疗的,提交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一式两份);

4.异地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原始收据;

(二)、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报销审核须提供:

1.工伤认定结论书(一式两份);

2.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意见书和配置辅助器

具的费用付款凭证;

3.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定表(一式两份);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领取审核须提供:

1.工伤认定结论书(一式两份);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一式两份);

3.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

4.伤残待遇核定表(一式三份,单位盖章);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领取审核须提供:

1.工伤认定结论书(一式两份);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一式两份);

3.伤残待遇核定表(一式三份,单位盖章);

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五)、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领取审核须提供:

1.工伤认定书(一式两份);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一式两份);

3.伤残待遇核定表(一式三份);

4. 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5.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相关附件;

6.已通过社会化服务部核定的相关审批表;

(六)工亡待遇领取审核须提供:

1.工伤认定结论书(一式两份);

2.死者单位证明;

3.车祸死亡需提供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4.死亡证明或者死亡户口注销单;

5.火化证复印件;

6.结婚证复印件;

7.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8.全家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9.死者有父母要供养的需提供其父母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10.父母居住的村委或街道办事处证明;

11.死者所需负担的亲属本人的银行帐号及相片;

12.提供死者生前一年的工资发放凭条;

(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领取审核须提供:

1.配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和户籍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

2.其它亲属: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及由用人单位、街道社区、镇村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由民政部门提供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3.满75周岁的供养亲属,每年2月前提供生存证明;

五、 其他事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协议医疗机构详见附件),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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