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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是某国有企业的技术工人,每天穿梭在厂区现场。某日,张某在进行检修时被高空坠落物砸中头部,当场晕倒,后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生病期间张某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均得到了工伤保险的支付。事后张某想到自己还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遂请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此部分费用再次给予报销。张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律师说法
社会保险是用来保障和维护人们的最基本利益的,而非是人们用来盈利的手段,所以不可能同时使用两种保险给予重复报销。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此外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因此张某的请求是不会得到认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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