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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2年7月25日,小吴来到湖州开发区某公司上班,从事操作工工作,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
2016年8月4日晚上,小吴上班划玻璃过程中被砸伤了右腿,经诊断为右踝切割伤伴肌腱断裂,右内踝撕脱骨折。2014年2月20日,经湖州人社局认定,小吴为工伤。2014年5月22日,经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吴十级伤残。之后小吴就工伤待遇问题和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特别是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支付标准。但是公司不但迟迟未支付工伤待遇,而且还要求小吴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分析
双方争议焦点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支付,其他事实无异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浙劳仲院【2012】3号)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2014年6月4日,湖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通过审核小吴提交的申请材料,给予其法律援助。2014年7月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小吴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8000元。
提示
近年来,随着工伤保险工作的推进,很多企业在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及时主动向当地人社局工伤处申请工伤认定,但还有一小部分企业存在着无工伤保险状态。那职工出现工伤,单位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时,职工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一般需要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一般指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类材料。如果是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还需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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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停工留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