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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2017-11-0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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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工厂为减轻工伤带来的损失,为全体员工投了商业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没投社会工伤保险。某天,一位员工林某在工作时受伤,伤后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七级。随后工厂通过商业险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并支付给林某,认为这样责任就完成了,但林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林某申请仲裁,请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多万元。工厂在仲裁中辩称已有为员工投人身意外伤害险,已尽到雇主的责任,不同意再赔偿。仲裁经审理,裁决支持了林某的请求。工厂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裁决正确,予以维持。

仲裁委为什么支持林某的请求呢?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工伤保险是强制险,用人单位必须投保,对象是工伤者的医药费、伤残待遇等相关权利保障和待遇。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对象主要是针对伤者的医药费。因二者在保险对象、实施目的、基金来源、管理体制、保障水平、实施方式上都不相同,不能互相取代。如果企业既给员工缴纳商业保险,又给员工投保工伤保险,则员工发生工伤后,除医疗费等消耗性项目外,既可得到商业赔偿,还可再得到工伤保险赔偿。如果企业只给员工缴纳商业保险,没给员工投保工伤保险,则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员工发生工伤后,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者支付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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