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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徐某于2014年4月5日入职深圳市某公司,从事操作工作。因为经常加班加点,一个月平均工资收入4600元。2014年10月22日,徐某在工作中被机器砸伤头部入院,出院后休息4个月,在此期间,该公司每月仅仅支付770元工资给他。2015年10月9日,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4600元标准计算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说法】
一、工伤保险待遇之: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核算基数
在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中,由于工资标准不同,所计算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差悬殊。因此,双方往往对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资标准争议较大,正确理解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工资标准非常重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
依据上述法律和条例规定,“本人工资”,应为工伤职工受伤前12 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补贴和加班工资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标准和该工资标准支付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按照该标准计算的费用与社保部门核付的费用之间的差额。
二、工伤保险待遇之:停工留薪工资核算标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但是,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中的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呢?是否就是前述的“本人工资”发放?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三个月的平均标准确定,但不含加班工资。之所以做出这样规定,是因为加班工资的支付应以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为前提,而劳动者工伤后停工治疗,不可能还存在加班,故在发放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时将加班工资剔除在外。
综上,我们归纳一下司法实务中,深圳市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核算基数的问题:
> 核算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数标准为:劳动者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补贴和加班工资等。
> 核算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标准为:劳动者受伤前三个月的平均实发工资,但不含加班工资。
【知识扩展】
> 假期工资如何支付?
1、事假工资:无需支付。
2、病假工资(医疗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深圳市的标准是: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发放,但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的80%。
3、工伤期间的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
4、未休年休假工资:参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日工资收入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平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实行包月工资制且能证明包月工资中加班工资基数且该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以该基数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否则以全部包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发放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时,应当按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因为另100%工资在劳动者未休年休假期间已经支付过了。
>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
1、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三)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六)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4、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而对于深圳市的企业来讲,则适用《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80%支付;停工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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