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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酒后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2017-11-0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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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系某公司经理,于2014年5月27日17时30分许,在成都出差期间在与客户吃晚饭后突发疾病,后送院抢救无效当晚死亡,诊断意见为:1.高血压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源性猝死;2.急性酒精过量。死亡医院证明记载陈某死亡时间为2014年5月27日,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单位要求认定为工伤。。

劳动局认为*某于2014年5月27日突发疾病死亡,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书(或病历本)诊断为:1.高血压病;2.急性酒精过量,受伤部位是心脏。经查实,该员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该员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单位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医院出具的急诊病历仅系急救过程中的初步判断,并无其他充分客观的证据证实陈国平死亡时处于醉酒状态,而对死亡原因的认定应以有权机关出具的死亡医院证明书的记载为准,*某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符合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如前所述,应当视同工伤。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醉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本案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心源性猝死”未明确醉酒导致,因此,法院认定应当属于视同工亡;假如医院的证明明确是因醉酒导致,单位的主张可能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职工家属也会享受不到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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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属于工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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