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工伤!企业不得不注意的6个问题

2017-11-03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早报:无忧保隶属杭州今元嘉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业界权威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为个体用户提供专业的社保和公积金在线缴纳服务,全面开启中国个体社保自由缴时代。

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风险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此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风险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省市办法的规定支付。

【法律依据】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九条。

三、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知识点】

关于“期间”: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关于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当单位未及时缴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时,也会发生基金部分不予支付的情况。对策建议:用人单位应及时参保、按月缴费、及时报告增减员及事故发生情况、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特别要审慎处理新入职员工的工伤保险问题。

四、用人单位不积极举证的风险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分析: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用人单位不协助调查的风险

  买房,摇号,落户,孩子入学都受社保影响,无忧保作为业界领先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推出全国社保代缴服务,保你社保不断缴。了解详情请咨询: 4001118900

标签:   企业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