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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食堂用餐摔伤算工伤吗,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员工食堂用餐摔伤算工伤吗
员工张某在单位食堂午间用餐时,不慎滑倒摔伤,被认定工伤,单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上海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
2015年2月15日中午,张某在单位食堂用午餐时,被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致其左股骨颈骨折。去年4月,张某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同年12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但是其所在单位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该单位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在法庭审理中,这家公司认为,张某不是在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而摔伤,且张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张某工伤认定申请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辩解,张某与原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午餐时间应视为工间休息时间,张某到原告食堂就餐,可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被告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所属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受伤作出工伤认定。被诉工伤认定张某与原告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张某在原告食堂用餐时滑倒受伤的事实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被告认为午餐时间可视为工间休息时间,张某在食堂用午餐可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其作出工伤认定适用法律也并无不当。因此,原告诉请撤销工伤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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